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勵
- 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代理人
- 黃郁茹律師
- 相對人
- 莊聿鳳(原名:莊麗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詳見限制閱覽卷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