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豐年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煜
- 代理人
-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依其所提民事聲請破產宣告狀,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必要事項,且欠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補足。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公司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下列欠缺,應
就下列事項補正,並提出相關證明:
㈠、動產(賽車)部分,應載明車輛出廠年份及其保管人、有無
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價值證明文件(例
如:鑑價證明、動產估價單、購買證明等),並說明有無變
價可能性(例如:有無經他人洽購上開車輛情事等)。該動
產如有質權,應說明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
㈡、應收票據及應付帳款部分,應列出明細,載明債務人及債務
名稱、性質(如借款、貨款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
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無,請
確實陳報「無」。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如
無,請確實陳報「無」。
二、聲請人公司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仍有下列欠缺,應就下
列事項補正,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勿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
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
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
式。
㈡、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
有無提供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
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
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
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文件);有無提供擔保或
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
、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
、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勞健保費用?如有,
應說明稅捐、裁處機關及項目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
四、聲請人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
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
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
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
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
灣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公司近2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