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9號
- 聲請人
-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春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閻正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雨修律師
- 相對人
- Raspberry 353 LLC
- 法定代理人
- Christopher DeLise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凱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Cristopher DeLise」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Christopher DeLis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