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娟
- 相對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2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抵押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或抗告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惟未表明所欲停止之強制執行事件,且本院向執行法院查詢結果,亦無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情形;而聲請人對上開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駁回在案,是依上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