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鼎
- 訴訟代理人
- 呂政隆
- 被告
-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森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玄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整(未稅),及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元,應繳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