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立鼎
訴訟代理人
呂政隆
被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森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整(未稅),及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利息屬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元,應繳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