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群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之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王湧
- 被告
- 劉美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計算式:本金517萬9425元+起訴前所生利息7萬7230元+違約金6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