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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群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湧
被告
劉美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計算式:本金517萬9425元+起訴前所生利息7萬7230元+違約金6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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