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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哲安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王湧及劉美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萬5,7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2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2萬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472,954元 利息 7,472,954元 114年11月30日 115年5月24日 (176/365) 3.11% 112,066元   違約金 7,472,954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5月24日 (145/365) 0.311% 9,233元         121,299元 2 3,249,066元 利息 3,249,066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5月24日 (175/365) 3.11% 48,447元   違約金 3,249,066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5月24日 (143/365) 0.311% 3,959元         52,406元  合計       10,895,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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