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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尤祥輝
原告
楊崗
被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2、3項均為本金200萬元+至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利息8萬0548元,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見湖簡卷第13、15、1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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