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0號
- 原告
-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尤祥輝
- 原告
- 楊崗
- 被告
-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2、3項均為本金200萬元+至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利息8萬0548元,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見湖簡卷第13、15、1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