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86號
- 原告
-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呂子昌
- 被告
- 王進興
王冬貴
江祥溢
江金樺
王妙芹
許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參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計算式:本金2000萬元+起訴前所生利息33萬7534.25元+違約金3萬375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拾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