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林哲安
  • 法定代理人
    鍾成基

  • 原告
    御湖雙璽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御湖雙璽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成基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李永祥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徐翊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