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被告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61,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合計為9,863,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63,266元,應繳裁判費116,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88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2.22% 1,401.34元 2 違約金 288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0.222% 140.13元 3 利息 72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2.22% 350.33元 4 違約金 72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0.222% 35.03元 5 本金      5,009,077元 6 本金      2,880,000元 7 本金      1,252,262元 8 本金      720,000元 合計       9,863,26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