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士晏
- 被告
- 聯盛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至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61,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合計為9,863,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63,266元,應繳裁判費116,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88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2.22% 1,401.34元 2 違約金 288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0.222% 140.13元 3 利息 72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2.22% 350.33元 4 違約金 72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7日 (8/365) 0.222% 35.03元 5 本金 5,009,077元 6 本金 2,880,000元 7 本金 1,252,262元 8 本金 720,000元 合計 9,863,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