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