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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3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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