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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禎
原告
毅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紳宸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思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原告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毅縉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4日止之利息共計為8,31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萬8,318元(計算式:46萬元+46萬元+8,318元=92萬8,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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