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0號
- 原告
- 黃少奎
- 被告
- 簡育芸
黃淑苓
黃子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至於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應以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地(下稱系爭1樓房地)及2樓房地(下稱系爭2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⒈請求被告塗銷系爭1、2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⒉如系爭1、2樓房地已不能回復登記或辦理所有權移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系爭1、2樓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損害賠償。
㈡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1、2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1、2樓房地之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1、2樓房地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12萬4,830元、1,218萬9,705元(計算式詳附表),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31萬4,535元(計算式:16,124,830+12,189,705=28,314,535)。
㈢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1、2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原告所有,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1、2樓房地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中較低者為準。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6,953萬元,故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831萬4,535元。
㈣原告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系爭1、2樓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損害賠償,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831萬4,535元。
㈤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者即先位聲明核定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1萬4,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不動產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主建物:83.85 平臺:2.42 防空避難室:27.85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1樓房地相同路段、樓層及建物型態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民國113年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坪46萬7,098元,是系爭1樓房地之價值為1,612萬4,830元。(計算式:114.12×467,098元×0.3025=16,124,830)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 36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 67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主建物:83.85 陽臺:2.42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2樓房地相同路段、樓層及建物型態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113年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坪46萬7,098元,是系爭2樓房地之價值為1,218萬9,705元。(計算式:86.27×467,098元×0.3025=12,189,705)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 36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