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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變更要保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余德宏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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