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余德宏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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