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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吳芃萱
被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告
吳仁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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