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pe Chiu
- 被上訴人
-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昌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4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