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潘幸珠
- 相對人
-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向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