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昌義

聲請人
潘幸珠
相對人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向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