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涂明智
- 被告
-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世昌
- 被告
-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