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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順鑫家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雅玲
被告
李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地址有遺漏,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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