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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沛雷

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泳澔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麥燦文與被告林冠宏、蔡芊樂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所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程式。查參加人就原告麥燦文與被告林冠宏、蔡芊樂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為輔助原告而為參加,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參加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參加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參加人逾期已久,迄未補正,是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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