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泳澔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麥燦文與被告林冠宏、蔡芊樂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63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所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程式。查參加人就原告麥燦文與被告林冠宏、蔡芊樂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為輔助原告而為參加,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參加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參加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參加人逾期已久,迄未補正,是其聲請參加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