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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益可芬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可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玳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益可芬股份有限公司 楊玳潭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190,150元 UA0973325 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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