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益可芬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可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玳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益可芬股份有限公司 楊玳潭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190,150元 UA0973325 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