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洪哲雄
- 代理人
- 洪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洪哲雄 50,000元 MA0058293 1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