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林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宇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