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琪
- 代理人
- 陳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民國) 恆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元 AH1337296 1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