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代理人
- 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民國)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宥承電器企業 112,972元 PM7984193 1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