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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