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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代理人
李宛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到期日 1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8,000元 AN1604048 1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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