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 請 人
- 龍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采蓉
- 代 理 人 江欣宜
-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