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楊瓊猛
- 代理人
- 楊貞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