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無 68萬4100元 RA5654266 114年2月15日 2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林慶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無 72萬6580元 RA5654260 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