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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
癸○○
原告
午○○
原告
卯○○
原告
辰○○
原告
庚○○
原告
巳○○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寅○○
原告
甲○○
原告
丑○○
原告
戊○○
原告
子○○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九號五樓
被告
普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0七號八樓之八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未○○ 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六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南雪貞律師

         施竣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法官 洪慕芳~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劉道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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