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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
羅珈欣(原名:羅秋菊)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告
張志益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六號過失致人於死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小瑩

~B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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