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戊○○
被告
酉○○
被告
丑○○
被告
己○○
被告
癸○○
被告
甲○○
被告
巳○○○
被告
壬○○
被告
辰○○
被告
子○○
被告
戌○○
被告
卯○○
被告
寅○○
被告
未○○○
被告
申○○
被告
午○○
被告
乙○○
被告
蔡敏行
被告
綠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即邱德裕
被告
國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滕澤珩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