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羅珈欣(原名:羅秋菊)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史慧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嶸文律師
- 被告
- 張志益
- 訴訟代理人
- 溫光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有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六號過失致人於死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小瑩
~B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