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永祥律師
- 被告
- 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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