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