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聯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溪
- 訴訟代理人
- 熊克竝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宗嚴律師
- 被告
- 拓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蘭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三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訴訟雖未全部終結,惟原告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具狀表示撤回本件起訴,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