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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清償管銷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五巷十二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管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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