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宇珍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五巷十二號四樓
- 訴訟代理人
- 魏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白德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管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