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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松展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八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四之一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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