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 被告
-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四八巷七弄廿六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十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0號八樓之二C
- 訴訟代理人
- 嚴彩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被告
- 加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九六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四巷十五之二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一巷二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