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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四八巷七弄廿六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十樓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0號八樓之二C
訴訟代理人
嚴彩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告
加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九六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四巷十五之二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一巷二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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