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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