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聯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溪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宗嚴律師 被 告 拓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蘭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三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訴訟雖未全部終結,惟原告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具狀表示撤 回本件起訴,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