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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三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名界電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 法官 陳梅欽~B 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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