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雅適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琮民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新興律師
林元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