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福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上二被告共 羅明通律師
- 被告
- 同訴訟代理 李佳翰律師
- 被告
- 人
- 上列一人 張伯時律師
- 複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9 號返還借款訴訟(原審案號: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27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0年1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上更㈢字第68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467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