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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上二被告共 羅明通律師
被告
同訴訟代理 李佳翰律師
被告
上列一人  張伯時律師
複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9 號返還借款訴訟(原審案號: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27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0年1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上更㈢字第68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467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