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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
蘇武布(即客娜多商行)
訴訟代理人
高英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
被上訴人
國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十號七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六號十一樓之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號七樓之一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OO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辯並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法 官 林玫君~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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