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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
華邵皮草百貨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律師
被上訴人
博琳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麻豆鎮麻口里五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受命法 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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