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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守

  • 原告
    十毅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   告 十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守 送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六0二號之一 法定代理人 朱惠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九六之三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段六0二號之一,有該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基於包裝契約請求給付報酬, 契約之訂立係於被告公司及原告位於台北縣土城市之工廠,契約履行地即交貨處 則係原告公司之工廠,本院均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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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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