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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   告 德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政佑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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