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玲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 被 告 德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
-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八
-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政佑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